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224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
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0810606905。
被申请人:***,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申请人: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永华街道办事处天威中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45425863X。
法定代表人:马学军,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冀0207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00元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军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董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