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民初381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地址河北省深州市辰时镇周龙华村119号,现住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书信,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地址河北省深州市。(未到庭)
被告2: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永华街道办事处天威中路619号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45425863x。
法定代表人:马学军,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春城,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保定建业集团立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决定调整被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洪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