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宇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2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宇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夏宁路818弄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宇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14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保定乐凯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