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办事处东风西路16号联通公司4号楼303-2室商。
法定代表人:聂善保,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法定代表人:高红卫,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诚通新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诚通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4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北京市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专业分包合同并非建筑施工合同,因为被上诉人仅提供劳务清工不包括主材,性质并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不受专属管辖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保定诚通公司向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内容以及提交的证据,本案案涉合同虽名为《北京市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但其内容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要件。本案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所涉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涿州市,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为专业分包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雅莉
审判员  赵孟臣
审判员  胡振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苗壮壮
书记员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