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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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辖终115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秀敏,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双秋涛,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时代路56号国贸大厦815-1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 聂善保,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荣斌, 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 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诚通新新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诚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7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诚通新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诚通新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爽
审  判  员   谷 升
审  判  员   史晓亮

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孙 伟
书  记  员   赵焱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