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辖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秀敏,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双秋涛,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时代路56号国贸大厦815-1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 聂善保, 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荣斌, 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 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诚通新新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诚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7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诚通新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诚通新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爽
审 判 员 谷 升
审 判 员 史晓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孙 伟
书 记 员 赵焱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