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办事处东风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聂善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爱军,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斌,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9元,减半收取5419元,由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克伟
审判员 康珍惠
审判员 杨玉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何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