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1880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时代路56号国贸大厦815-1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聂善保,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6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 283 390.8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53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工商、证券、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银行余额等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4.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民初36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康 莉
书  记  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