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时代路56号国贸大厦815-1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聂善保,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依法送达的二审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均未在规定期限内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 升
审 判 员 史晓亮
审 判 员 曹玉乾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培森
法 官 助 理 程新桐
书 记 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