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市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83民初7522号
原告:保定市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任利锋,董事长。
原告保定市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7.2元,由原告保定市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