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吉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现、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627民初657号 原告:**现,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被告:保定市吉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朝阳大街777号鸿悦国际2931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现、***与被告***、保定市吉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现、***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