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3民初1305号之一
申请人:涞***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涞水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570083477E
被申请人:保定市京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孝杰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涞水县开源路A1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689299531T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涞***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定市京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涞***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市京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涞***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市京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账户为50×××49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至2021年8月27日。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原告涞***汇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会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海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