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7民初506号
原告:车**,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蠡县。
被告:保定市瑞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沟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解婀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影,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车**与被告保定市瑞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被告保定市瑞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2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申请人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8年1月份至2019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4、请求法院判令因被告未给原告及时缴纳保险导致原告从
2019年5月失业至今所损失的失业险。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无条件协助原告将原告社会保险从被告公司迁出。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节假日、公休日期间的加班工资。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份,原告经录用进入被告处上班,工作内容为办公室,2018年1至2月工资为2800元,后为3500元,2019年1月份经商议,2月份派遣到涿州市为技术员和采购,月基本工资改为4000。工作期间约定每个星期休息一天。在工作期间,申请人勤勤恩居加班加点,但被告曾经数次侵犯原告的劳动权益,期间被告一直未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节假日、双休日期间被告也未安排原告进行轮休,更未支付原告双倍工资。在2018年1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也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在2019年1、2、3、4月份,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计12000元至今。从2019年5月2日离职以来原告多次去被告公司讨要工资和保险都被拒绝。2019年6月24日投诉到保定市高新区,2019年10月10日监察大队建议走劳动仲裁,2019年10月11日申请劳动仲裁,
2019年11月21日仲裁完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诉讼,望予以支持。
保定市瑞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第一二三六七项已经由满城区仲裁委依法仲裁,对上述事项被告同意裁决内容,对诉讼请求第四项被告不同意,失业险的领取是非本人意愿主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才能领取,且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经缴纳的时间周期已经满一年以上,本案原告系自动离职,其未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书面通知被告,故不符合失业险的法定领取情形。对诉讼请求第五项被告可以配合没有异议。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理由是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并未超出其申请仲裁的范围,另行提起诉讼无故增加诉累,应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车**2018年1月入职被告瑞德公司,从事办公室工作,月工资2800元,2018年4月起月工资3500元。原告车**每日工作八小时,月公休四天,请假扣发工资。自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瑞德公司尚欠原告车**2019年2月至4月的工资。2019年5月,双方因车**垫付材料款的数额发生歧义而产生纠纷,原告车**未提交书面手续而从被告瑞德公司离职。2019年3月至7月被告瑞德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明细显示原告车**个人应缴费261.12元。原告车**于2019年10月10日向保定市满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原告车**2019年2月工作21天,工资2826.92元;3月工作31天,加班工资1346.15元,应发工资4846.15元;4月工作30天,加班工资1076.92元,应发工资4576.92元。原告车**2019年2月至4月工资扣除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261.12元。2月工资计为2565.80元;3月工资计为4585.03元;4月工资计为4315.80元。共计11466.63元。原告车**在被告瑞德公司入职一个月内,瑞德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保定市满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车**的尚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认定合理。原告车**2019年5月从被告瑞德公司离职系因材料款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此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为其补缴自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的社会保险,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车**主张被告给付失业险,此项争议应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应先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主张被告无条件协助将社会保险从被告公司迁出,被告予以认可。原告车**在被告瑞德公司入职一个月内,瑞德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瑞德公司应给付2018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原告车**2019年10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仲裁时效一年时效的规定,对2018年2月至10月1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超过仲裁时效,依法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保定市瑞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车**工资及加班工资11466.63元,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双倍工资差额9153.85元,共计20620.4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2、被告保定市瑞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将原告车**的社会保险迁出。
3、驳回原告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保定市瑞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620元,由被告保定市瑞德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元,原告车**负担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勇致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