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

***、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2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大街859号中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行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孙成远,男,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孙成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市公主岭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市公主岭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市公主岭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77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 审判员  **鑫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