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2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大街859号中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行祎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孙成远,男,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孙成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市公主岭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市公主岭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市公主岭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77元,退还给上诉人***。
审判长 ***
审判员 **鑫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