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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4民初3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赣榆县XXX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应由江苏省赣榆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二审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称其受***、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雇佣从事放线员工作,***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故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三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区。因此,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均不在原审法院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审理,本院综合当事人的诉请,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原审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2)吉0184民初30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