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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心根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27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水心根,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大街859号中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水心根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与上诉人水心根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6元,均予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煜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