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2民初75号 原告:***,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大街859号中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