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402民初70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大街859号中诚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天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定天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36571元,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工资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4日起,原告在被告承包的赤峰市医院新城分院2号病房楼主体工程项目担任安全员一职,月薪7000元。2023年7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工程结单,尚欠原告工资40071元。出具工程结算单后,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500元,剩余36571元被告至今未付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保定天力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24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原告在被告保定天力公司施工的赤峰市医院新城分院项目中担任安全员,被告欠付原告工资。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日期为2023年7月31日的工程结算单两枚,其中一枚结算单载明项目为赤峰市医院项目,施工班组(个人)***,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12月3日工程量共7个月10天,单价7000元,金额51300元,借支40000元,应付金额11300元;保管员***,生产经理***,项目经理***。另一枚结算单载明项目为赤峰市医院项目,施工班组(个人)***,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7月31日工程量共5个月15天,单价7000元,金额38500元,垫付材料款3111元,借支12840元,应付金额28771元;保管员***,生产经理***,项目经理***。被告保定天力公司在上述两枚工程结算单上加盖公章。
现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及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36571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保定天力公司给付劳务费36571元,并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36571元,并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款***之日以365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