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中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1993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中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妍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保定中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9元、申请费322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延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魏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