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429执1269号
申请执行人: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凤柱,系经理。
被执行人: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城县大明镇五官营子村/div>
法定代表人:龚树峰,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429执12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柱
审判员 李宏智
审判员 李瑞生
二O二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