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429民初1877号
原告: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7-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柱,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利,男,员工。
被告: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宁城县大明镇五官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龚树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男,员工。
原告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燕盛公司)与被告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宏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利、被告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施工费1400000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每日1‰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工商登记名称为秦皇岛燕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变更登记为现名称。原、被告于2011年至2013年数次签订尾矿坝排渗工程合同书,由原告为被告的尾矿库进行降水井排渗工程施工,原告按约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被告在给付部分施工费后,于2014年5月给付最后一笔款后,其余欠款1400000元至今未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如前。
被告宏大公司辩称,欠被告公司承揽费用属实,此欠款及利息应该支付给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但我公司停产没有资金给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至2013年间,原、被告签订五份尾矿坝排渗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燕盛公司为被告宏大公司的排渗工程进行施工,施工完毕该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同时合同约定如被告不能按约定付款,则按每日1‰给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止。被告在给付部分施工费后,尚有1394111.33元施工费拖欠一直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工程施工,被告应该及时给付施工费,现被告拖欠原告施工费应该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该适当予以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四倍计算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费1394111.33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至2019年8月20日,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四倍计算违约金至付清欠款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爱国
人民陪审员 马凤玉
人民陪审员 王洪炜
二○二○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