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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2民初1809号
原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永泉,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凤柱,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6元,减半收取计5783元,由原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彩芸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靖宜
书记员侯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