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异953号
案外人: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鞍山市熹盈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熹盈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辽0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1执720号。在诉讼中,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向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9)辽01执保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轮候查封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鞍山市铁东区××路××号,产籍号:××的全部房产以及××的房产××处。2022年3月3日,继续轮候查封××号房产。
案外人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产籍号为××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span><spanclass="lawyee-DefaultParagraphFont-000003"lang="zh-CN">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第十九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轮候预查封尚未产生查封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因本院(2020)辽01执7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对案涉房产为轮候查封,故尚不具有查封的法律效力,因此案外人在本次程序中就案涉房产提出异议的条件尚不具备,本院驳回其异议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span><spanclass="lawyee-DefaultParagraphFont-000003"lang="zh-CN">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北方燕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