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荣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4205号
原告:***,农民。
原告:***,农民。
原告:***,农民。
原告:***,农民。
原告:***,农民。
原告:***,农民。
原告:***,农民。
原告:***,农民。
八原告诉讼代表人:***。
八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个体。
被告:***,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荣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沧州渤海新区荣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沧州渤海新区荣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东东,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沧州渤海新区荣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东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滕奉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