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执482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恒泰***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俊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050957716N
所在地: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河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竹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067024402H
所在地: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执行人沧州恒泰***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03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河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收益性保险、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河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河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5.本院通过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
6.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5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收益性保险、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7.本案执行标的426.161615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26.161615万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河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韩 非
审判员 胡树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