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0903民初3380号
原告: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68143164D。
法定代表人:穆远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案由: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相关费用1285075.47元;
二、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上述所有欠款,若未按此期限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三、因此案发生的费用14380元(保险费4380元+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四、双方互无其他争议。
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8970元,由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