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03民初3380号
申请人: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远方,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68143164D。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146万元财产或到期债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人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46万财产或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