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03财保156号
申请人: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西洼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68143164D。
法定代表人:穆远方。
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法院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吴桥杂技大世界旅游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2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挪用、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