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欣欣家园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沧执字第00376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沧州市欣欣家园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欣欣家园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秘字第01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00376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沧州市新华区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仲裁委员会(2014)***秘字第0118号裁决书,指定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XX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