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冀0903执198号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9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980元,执行费1936元,由被告承担。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账户名称: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账号:50×××18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蒋柯军联系电话:0317-21××××5/2129756
本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