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5662号
原告: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西洼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768143164D。
法定代表人:穆远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甫政、徐伟,河北庶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974U。
法定代表人:涂海毅,总经理。
原告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由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不再对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交诉讼费。
审判员 张德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国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