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03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沧州市大斤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沧州市中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03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03民初179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