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26民初121号
沧州市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沧州市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92.0元,减半收取计9,246.0元。由原告沧州市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亚利
书记员 李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