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冀0803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组织机构代码:00050646-6。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为,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监察股科员,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承德大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71317386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承德大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国土罚字[2016]1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在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应营子村西沟货运路北侧建铁塔,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双国土罚字[2016]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36.4平方米土地退还。
被执行人承德大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陈述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承德大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应营子村西沟货运路北侧建铁塔,经申请执行人现场勘验,被执行人占地总面积36.4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及构筑物面积7.6平方米,硬化地面28.8平方米,占地地类为采矿用地36.4平方米,该地块均在允许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承德市双滦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6月1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双国土罚字[2016]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承德大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6.4平方米土地退还;二、处以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64.00元。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不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形,故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双国土罚字[2016]1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报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退还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客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