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635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833号荣域花园商业1幢853室。
法定代表人:朱魏枫。
被申请人: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开发区黄河道(八方达调度指挥中心大楼四层)。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被申请人:**恒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冯营子镇凤凰御庭A06楼1-502(仅限办公)。
被申请人:北京市鑫畅路成沥青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二巷1号楼4门12号。
被申请人: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蒋各庄村村委会东1000米。
被申请人:河北术心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苏桥镇里东庄村南。
被申请人:河南坤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建正东方中心D座1611号。
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恒泰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鑫畅路成沥青销售中心、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术心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坤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恒泰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鑫畅路成沥青销售中心、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术心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坤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恒泰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鑫畅路成沥青销售中心、北京路星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北术心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坤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静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