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恒泰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恒泰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33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泰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55458415P,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镇凤凰御庭A06楼1-5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恒泰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