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33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泰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55458415P,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镇凤凰御庭A06楼1-5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与被告**恒泰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