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1960号
原告:***,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恒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发区铂悦山项目二期3幢0**13层13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国鑫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西1000米路南500米1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恒泰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国鑫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