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1民初2539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0年3月5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3年11月11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7年1月1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承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3日生人,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承德县。
被告:承德汇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三期1-2B幢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9111847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诉被告**、承德汇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新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0元,由原告***、***、***、**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