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汇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21执异18号
案外人:承德汇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三期1-2B栋707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802091118476A。
法定代表人:**2,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心悦,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1,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本院在执行**与**1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冀0821执996号执行裁定书对其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异议人于2018年9月14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有权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异议人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承德汇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树旗
审 判 员  尚晓玉
人民陪审员  陈浩然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