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632号

原告:***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秋狝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田丰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华,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连旦宁,董事长。

原告***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808344.2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截止到起诉日利息损失357901.45元,以1808344.2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日止的利息(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2166245.6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是承秦高速总承包方,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13日签订《付款协议书》,将承秦高速承德段FJ-3合同段的服务区房建工程分包给了原告进行施工。该工程项目已于2013年4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被告迟迟不予办理结算事宜,直至2017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才签订《结算单》,该结算金额为扣除税金、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后,最终实际应付给原告的款项为28282161.00元。依据被告财务人员提供给的付款情况核算,被告一共支付了26473816.77元,至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808344.23元。双方结算后,数年来原告就拖欠的工程款项一直与被告公司承秦高速项目负责人吕永波、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交涉,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不予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起诉至贵院,请求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冀0821民初632号的起诉。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1年3月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诉状及传票,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经核实,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承秦高速承德段FJ-3合同段签订的《劳务分包经济合同》,合同通用条款27条第2款对“争端的解决”明确约定,“如果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或)协调解决或协商、协调解决未能奏效”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因该《劳务分包经济合同》引起的纠纷,被申请人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综上,申请人认为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贵院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双方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其与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双方在2011年6月13日所签订的《劳务分包经济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如果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或)协调解决或协商、协调解决未能奏效”则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排除了法院管辖权。原告将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违背了***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仲裁处理双方争议的约定。综上,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驳回原告***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64.9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子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