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1113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城子镇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颖,该单位行政负责人。
被告:***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秋狄南路**。
法定代表人:田丰勤,该公司董事长。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子镇人民政府与曹妃甸区四农场金鑫模板租赁站、***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子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子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计658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子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王林荣
审判员 王凤禄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