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恢13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10月9日生,回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48年4月28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0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冀0828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7.00万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81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0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05月2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06月0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到被执行人***、**在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已查封。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09月25日本院执行法官与申请人沟通,申请表示不用走访调查;

五、本案中查封的被执行人***、**在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负债计算表,现无法处置;

六、2020年07月1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七、2020年09月2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冀0828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