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追加)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倴民初字第790号原告***,农民。被告***,农民,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被告(追加)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秋狝南路54号。原告***与被告***、被告(追加)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书记员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