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富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销售分公司、承德市富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终2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桥东飞机场嘉和广场办公商业******。

负责人:杨海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玉,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朝,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富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万荣建材物流中心四季公寓******商铺iv>

法定代表人:代志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良,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庆,系单位员工,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销售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市富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承德广泰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同)于2020年6月2日出具承德广泰评报字【2020】第1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案涉工程价款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价格认定后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2民初2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承德销售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裴赤博审判员应春明审判员高伶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顾      成      龙

书 记 员 闫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