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富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承德市富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8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承德县。
被执行人承德市富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西营村5组。
法定代表人代志国,职务执行董事。
关于***与承德市富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围劳人仲调字(2016)第08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交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第08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窦永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