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伟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应营子宝鼎花园二期3#楼105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上诉人承德市伟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3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市伟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承德市伟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上诉人承德市伟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浩
审判员高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