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8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承德万赫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宝路西苑小区二期二号楼3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马通,职务经理。
关于***与承德万赫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3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3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