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远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县远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2807号
原告:承德县远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头沟镇瓦房村一组51号。
法定代表人:隋晓琪,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晨阳,职务:董事长。
原告承德县远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承德县远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64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900万元作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8.4%按实际垫付日期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零部件产业园12MW分布式光伏发电站EPC建设合同》,合同约定了由原告承建被告新建屋顶分布式12MW光伏电站项目的施工,工程总价款7800万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后分批次预付工程款1500万元,原告垫资剩余工程款6300万元,在工程建设完毕并投入运行后,若超过六个月被告未能付清原告垫资工程款,以垫资资金本金590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8.4%以实际垫付资金时间计算利息,如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为解决争议而发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等条款。2017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追建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工程实施曾项工程,工程价款28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项目工程的施工,并于2018年1月1日投入使用。经结算,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8088万元,被告已支付3446.8万元,尚欠4641.2万元一直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承德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建筑物在河北省***市怀安县境内,故本案应有怀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正确,但请求应由怀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成立。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由于工程价款争议或欠工程款事宜提起诉讼,可在原告住所地起诉,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协议管辖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怀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 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