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2867号
原告:河北群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富达园附属厂房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承德县远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承德县头沟镇瓦房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群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远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群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群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群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原告河北群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银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