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2869号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顺兴路999号2幢F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远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头沟镇瓦房村一组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远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2.69元,由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银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