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华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1247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华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牛文武。
被告:***,男,满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永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4153131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0年4月4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第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70627X5。
法定代表人:刘继先。
原告***与被告***、赤峰华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赤峰华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华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兴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